为什么法院不确认“印刷遗嘱”?

手上拿着打印好的遗嘱的张女士将丈夫赵某及其前妻的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单独继承房子,但法院判决遗嘱无效。近日,辽宁省沉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张某关于房屋继承的“打印遗嘱”无效,应按合法继承处理。张某与赵某于1994年9月登记结婚(再婚),婚后无子女。赵先生与前妻育有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 2004年底,赵先生在沉阳市和平区河北街购买了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00.9平方米)。该房屋登记为赵某个人财产。 2018年10月上旬,赵先生因病住院,张先生到医院附近的一家打印店说:“我(赵先生)住的楼号,王先生、袁先生、郑先生也签字了。”2018年12月,赵先生因病去世,其各继子女根据赵先生的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个人继承权。和平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提起诉讼的相关遗嘱(“声明书”)属于《民法典》中定义的“打印遗嘱”。规定“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人以上见证”见证人。” “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由于遗嘱无效,涉案房屋必须按照遗产继承的法定部分进行处分,张先生不能是唯一继承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均未申请房屋价值评估,法院认定该房屋价值53万余元。张先生除这套房子外没有其他住所,故该房屋被认定为张先生所有,并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扣。法官表示,现行有效的“印刷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而所谓“印刷遗嘱”就是首先用计算机完整书写的遗嘱。为确保“印刷遗嘱”的内容不被他人伪造或更改,法律规定在起草印刷遗嘱时必须有两名或以上见证人在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时效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遗嘱,当事人对遗嘱效力有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在民法典施行前已处分继承的除外。艺术《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写明年、月、日。”本条规定的“两名以上证人在场和在场”也应当适用于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相关的法律要求。这意味着证人必须参与并出席整个遗嘱制定过程。 “打印遗嘱”实际上是分两步创建的。首先,在您的计算机上创建遗嘱。然后用打印机打印遗嘱。因此,见证人必须参与起草遗嘱的整个过程,即这两个步骤。这意味着遗嘱书写时见证人必须在场,并在整个遗嘱书写过程中见证立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打印遗嘱时,见证人也必须在场并见证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到计算机上。推杆。打印遗嘱后,证人还应检查打印的遗嘱内容是否与计算机上创建的遗嘱内容相符。本案中,张先生的遗嘱(以下简称“声明”)是由张先生亲自用印刷机印制的。遗嘱人赵某及证人均未到场。也就是说,训练过程没有达到遗嘱书写、印刷和见证时空连贯性的要求,即时间的同步性和空间、地点的同一性。因此,该遗嘱不符合民法典中“印刷遗嘱”的法律要求,属于无效遗嘱。涉案财产必须按照法定继承法进行处理。法官裁定《民法典》是“印刷遗产”。他提醒他们,美国和日本对“文件”的准备制定了明确、严格的形式要求。如果所制定的“印刷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则存在失效的风险。
(编辑:项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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