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重审 刑事执法有望加强
记者吴晓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审查问题。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痼疾”。这违背了市场“公平三原则”,侵蚀和损害了市场诚信的基础,削弱了投资者信心,破坏了市场生态。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重点。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司法解释》)。《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解读》),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已经存在多年,并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对于此次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修改司法解释,构建紧密的法律网络,有利于完善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明确更加统一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规则,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提高司法执法水平,打击内幕交易犯罪。近年来更加保密。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利用虚假合同和方案逃避法律制裁,或者通过建造“影子仓库”、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等方式从事内幕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2021年至2025年,美国法院共审结内幕交易、内幕泄密相关刑事案件204起(涉案243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51人(占重刑的21%),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资本市场严重犯罪、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人民法院将继续学习研究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构筑密集完善的法律网络。事实上,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的修订并不突然。今年二月份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官葛晓燕在汇报近年来证券犯罪检察工作重大进展时,提到了“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审查”。 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还提出“推动制定和审查内幕交易犯罪、上市公司失信犯罪、侵犯利润犯罪刑事司法解释以及私募基金犯罪司法政策文件”。市场人士表示,事实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内幕交易问题,有必要重新审视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司法执法水平。郑宇 华东国际金融法学院教授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内幕交易现在在目标界定、信息识别、交易方式、责任人认定等方面提出了新的问题。首先,从经营主体的角度来看,证券法内幕交易规制的主体分为“知情人”和“知情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分为两类。关于“内幕交易”,《证券法》中有相关规定,但“不当获取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类型存在定性问题,这成为近年来一些案件的争议焦点。其次,从交易信息来看,内幕交易往往发生在内幕人形成的早期,有的甚至在内幕信息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就发生了,这使得其难度加大。y 确定内幕信息何时形成。第三,从交易方式来看,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存在大宗交易、融券、掉期等交易方式。内幕交易则采取场外交易的方式,通过跨市场套利的方式进行。最后,从认定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在存在多个内幕信息(如多个利好消息)的情况下,对于仅知悉一条内幕信息而泄露或推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认定也存在一定的混乱。 “考虑到2019年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正是基于这些新现象、新问题,而基于此前证券法修改的司法解释‘第二站’审查也是基于法治。” “这是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郑宇说。程雷表示,从实际角度来看,这场战斗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加强,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并未明显减少。因此,市场监管和打击犯罪应持续发力,司法解释也应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中国证监会已作出91项罚款。今年的资本市场是“信息+信任”的市场。利用内幕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的平等性、及时性等手段造成非法利益损失,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削弱投资者信心,影响资本市场投资、借贷功能的正常履行。中国证监会始终保持对内幕交易的严厉打击。并对4家企业、106名个人处以罚款7.25亿元。按处罚种类、数量对规避损失的内幕交易罚款增加至15起。大多数处罚是针对内幕泄密者和内幕交易者的“双重处罚”。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中,该公司总裁因泄露重要内幕信息被罚款400万元。内幕交易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唐鑫因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怂恿他人买卖证券,被罚款9071.4万元。四人共被罚款9471.44万元,创今年内幕交易罚款最高纪录。近年来,接受他人泄露的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向他人推荐交易的现象有所增加。因此,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数量在增加的同时,也减少了。关于事情的严重性除了行政和刑事制裁外,市场还要求对内幕交易追究民事责任。业内人士建议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建立“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维护市场“公平三原则”。新的《宪法》第九条也对此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将“推动出台对上市公司失信、侵犯利润罪以及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指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责任等的法律原则只存在于民事层面,确实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前述的“塞《意见》提出“推动出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贸易规制主要通过强化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来实现。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目前在责任性质、赔偿对象、赔偿数额等方面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这些问题上形成符合市场认知和理解的科学共识,推动出台更加可靠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唐欣认为,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与欧盟等市场保护模式、美国的信托责任模式不同,我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制度体现了双重保护。保护个人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离子模型。为了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的,保护投资者对公平市场的期望,减少连带损失,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合理配置检查义务等证券法政策,反内幕交易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保护性规则。因此,证券法下的“披露或隐瞒”义务也是侵权法下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被视为疏忽,您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与失职存在因果关系,仅应赔偿投资者因“同时交易”和“反向交易”而遭受的损失。应该认识到,私人损害赔偿是对内幕交易法规的补充,监管结构应符合这一立场。证券公司AWS 和监管标准还必须改善源头控制和准确的问责制。
(编辑:何欣)